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2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建成

指定辯護人林詠御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原定114年7月18日宣判。茲因本案檢察官起訴事實容有疑義,有再調查交易情形之必要,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以調查確認犯罪事實,爰命再開辯論。

三、向下列金融機構,調取:

(一)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戶名: 呂文智 )自111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之所有交易明細紀錄。

(二)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號(戶名:陳建成)自111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之所有交易明細紀錄。    

四、另定於114年8月20日上午10時,提訊被告,並通知義務辯護人及檢察官,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合議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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