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偉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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