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偉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儀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偉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