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花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梁文貴 被告 羅正勝
慶譽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羅正勝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花交易字第2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羅正勝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4440、483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花交簡字第
520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林季緯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