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調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調字第9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福軒 、 張清龍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詹福軒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57,689元,迄今未償還,相對人詹福軒為避免遭聲請人追索,遂將其名下所有坐落南投縣○里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高額抵押權予相對人張清龍,因而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相對人詹福軒、張清龍間就相對人詹福軒所有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6年3月27日向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登記,設定新台幣陸拾捌萬元之抵押權設定行為應予撤銷,相對人張清龍應將前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