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玉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玉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簡俊卿 被告 周妙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玉易字第3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周妙德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周妙德被訴毀損案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59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玉簡字第48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0年度玉易字第3號),並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林季緯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