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親字第三二號
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八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為專屬子女住所地法院管轄之訴。
二、本件被告丙○○(即本件婚生否認之子女)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村○○路○○○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