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家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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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16號

上訴人 羅立東

上訴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依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價額新台幣(下同)5,753,260元(原審卷第259頁)之1/5,核定為1,150,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08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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