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71號原告甲○○被告乙○○
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六行、第七行關於「一、原告主張:原告 曾素雲 與被告甲○○於民國92年6月28日結婚」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原告主張:原告甲○○與被告乙○○於民國92年6月28日結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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