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8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莊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而被告現設籍於臺
北市○○區○○街○○號3樓之1(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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