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7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國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朝國 、 張慧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