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趙建富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聲請裁定停
止強制執行程序,應以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必要,若所聲
請停止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停止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
108年度司執字第74094號強制執行程序。惟查,本院108年
度司執字第74094號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已於民國108年9
月9日撤回強制執行,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閱無誤,該
強制執行程序既經相對人撤回執行而終結在案,即無停止強
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依
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