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游宏明 被告大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陸萬叁仟叁佰伍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壹份。並提出被告大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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