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被告甲○○住宜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陸仟肆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肆佰捌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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