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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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重慶選任辯護人蔡浩適律師被告林秉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被告 唐銘駿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 律師
陳育騰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重慶、林秉翰、唐銘駿均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重慶、林秉翰、唐銘駿3人(下稱被告3人)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既遂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李重慶、林秉翰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被告唐銘駿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均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1月12日執行羈押,其後並均自111年4月1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本院經再訊問被告3人後,審酌被告3人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因被告3人均於偵審中自白,經本院依法減輕其刑後,於111年5月5日分別判處被告李重慶有期徒刑6年6月、被告林秉翰有期徒刑6年、被告唐銘駿有期徒刑5年8月,被告3人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人性,其為規避後續審理或刑罰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被告3人有逃亡之虞,是本案仍有羈押原因存在,復審酌全案情節及被告3人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花之數量合計驗餘淨重高達3565.83公克,數量甚鉅,對社會秩序造成之危害甚重,經權衡被告3人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之高度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實行之公益考量,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11年6月1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張德寬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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