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1號原告 陳清森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被告 陳秀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聲明及附表所載意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69,751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洪千羽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一、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1,800元/平方公尺×面積87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比例1/2=3,123,300元。
二、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111年度房屋課稅現值571,400元×原告主張比例1/2=285,700元。
三、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3,000元/平方公尺×面積29.43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比例1/2=1,809,945元。
四、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123,000元/平方公尺×面積59.07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比例1/2=3,632,805元。
五、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3,000元/平方公尺×面積369.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4×原告主張比例1/2=4,866,451元。
六、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111年度房屋課稅現值1,903,100元×原告主張比例1/2=951,550元。
七、以上合計14,669,7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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