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世昌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即臺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世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吳世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侵占侵占宣告刑罰金新臺幣3000元罰金新臺幣8000元犯罪日期108年12月28日109年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44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094號111年度易字第205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5日111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094號111年度易字第20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29日(已執畢)11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