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1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1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3177號原告 周書弘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桃交裁罰字第58-D49E60496、58-D49E605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補正提出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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