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聲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聲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應補正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本。
二、本件「行政請求強制執行救濟狀」未據聲請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亦未表明請求實現之權利,及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等節,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法官郭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