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光平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關於本件借款糾紛,業經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排他性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個人房屋貸款契約第十三條、授信約定書第十四條在卷可稽,依前開條文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