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43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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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4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三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肆包,共玖拾捌顆(淨重貳拾玖點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四小包,共一百顆(淨重三十點三八公克),除送驗時供鑑檢用罄二顆(重零點六一公克)外,餘九十八顆(淨重二十九點七七公克),爰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邱明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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