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二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約教會臺南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新約教會臺南教會捐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新約教會臺南分會董事長,該教會前經報奉主管機關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南市民調字第八八一六九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二六冊第一九頁第四00號;設立登記日期八十七年六月二日),茲因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以第一次執事會董事會議紀錄決議完成捐助章程之第三條、第四條修訂如附件,修改捐助章程涉及財團法人組織、管理方法、目的變更,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九九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執事會董事會議紀錄、九月二十八日全體信徒大會會議記錄、修正前之捐助章程、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件(均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