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長東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零伍拾陸元,茲原告僅繳納其中之新台幣壹拾伍萬零捌佰伍拾伍元,計尚欠繳新台幣參萬捌仟貳佰零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