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郁振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7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80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郁振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之規定,以被告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黃玉琪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