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陳筑筠 被告 呂秀雲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原訴字第4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法官陳錦雯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廖文瑜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