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微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得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金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