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於賜
柯翠琴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彰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