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繹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滄國 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雅萍 即巡邑水電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萬6,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