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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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衍志 律師即 張復原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116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