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95號原告 黃文魁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被告 黃錦水
黃冠薰 黃馨慧 黃于珍 黃素貞 黃千榕 黃薇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陳玄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57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審理中固追加民法第1164條為請求權基礎而提起備位之訴,並備位聲明:「㈠兩造被繼承人 黃秋花 所遺留而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就臺南市○○區○○里○段○○○○○○○○○○○○號國有耕地土地,以及臺南市○○區○○里○段○○○○○○○○號國有林地土地之承租權,分割由原告單獨取得。㈡兩造被繼承人黃秋花所遺留而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就臺南市○○區○○里○段○○○○號國有林地,以及對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就臺南市○○區○○里○段○○○○號國有林地土地之承租權,分割由被告黃冠薰單獨取得。㈢兩造被繼承人黃秋花所遺留而對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就臺南市○○區○○里○段○○○○號國有林地土地之承租權,依附圖所示之方式准予分割」(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95號民事卷宗〈下稱院卷〉第55頁至第79頁、第122頁)。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第37條規定即「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六、因……遺產分割……所生請求事件」、「第三條所定……丙類……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可知原告追加之訴係因遺產分割所生請求之家事訴訟事件,原告於民事訴訟事件審理時追加上開家事訴訟事件,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有違,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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