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28號債權人 郭豐裕 債務人 郭宜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陸拾捌萬壹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次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條第1項亦規定:「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再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尤明定支票應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3條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如不為付款之提示,利息之起算,亦無所據。又發票人簽發支票交付受款人(執票人),實含有請其向銀錢業者兌領款項之意,而受款人受領支票自亦含有願向該銀錢業者提示付款之默示存在,從而其不為付款之提示,自係違背提示付款之義務,依誠信原則,當不得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最高法院71年度第
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8紙(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雖係分別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同年12月21日、同年12月29日、106年4月13日、同年6月22日、同年6月30日、同年
7月5日及同年11月13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6年11月23日、同年12月5日、同年11月15日、同年11月13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次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據號碼: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等之支票9紙票款共計新臺幣4,000,000元部分,未據聲請人提出退票理由單,嗣經本院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然聲請人僅具狀陳報因本件債務人已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故未將上開支票9紙再為提示,即無支票退票理由單云云。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票款,亦即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4,000,000元部分之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1228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支票號碼││││(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001│105年11月25日│600,000元│106年11月23日│0000000│├──┼───────┼───────┼───────┼───────┤│002│105年12月21日│700,000元│106年11月23日│0000000│├──┼───────┼───────┼───────┼───────┤│003│105年12月29日│1,500,000元│106年12月5日│0000000│├──┼───────┼───────┼───────┼───────┤│004│106年4月13日│300,000元│106年11月15日│0000000│├──┼───────┼───────┼───────┼───────┤│005│106年6月22日│400,000元│106年11月15日│0000000│├──┼───────┼───────┼───────┼───────┤│006│106年6月30日│800,000元│106年12月5日│0000000│├──┼───────┼───────┼───────┼───────┤│007│106年7月5日│600,000元│106年11月15日│0000000│├──┼───────┼───────┼───────┼───────┤│008│106年11月13日│781,700元│106年11月13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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