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憶貞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79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定應執行刑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徐憶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79號定應執行刑裁定,提起抗告,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311號裁定駁回抗告,至此本案應已確定,自不得再行抗告,抗告人猶認本院上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而於113年12月6日再次提起本件抗告,顯違上開規定,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稽諸首開說明,仍應由本院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葉文博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