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侵上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豪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豪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冠豪因涉嫌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起執行羈押,至114年1月8日羈押期間3月屆滿。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冠豪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