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13號原告 唐麗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枳鋼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3,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