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5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51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正平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82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就被告馮正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晏瑄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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