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國審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2號原告 洪玉菁
洪其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 律師被告 洪四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國民法官專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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