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債務人 柯金長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裁定「不予免責」,該案於113年10月28日確定,業經本院調取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係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而非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與法不符,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消債法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