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統裁字第3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詐欺案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統裁字第35號聲請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49號及109年度判字第219號判決,就適用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第339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於該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84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規定二非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系爭規定一非為裁判基礎,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聲請統一見解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