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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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86號上訴人 鄭維松
潘振玉 被上訴人鄭安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8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2,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04元(肆萬零柒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