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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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蘇秀娟 債務人 吳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吳建忠於民國94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並訂「宅PAY金借款約定書」乙紙。
(三)詎料債務人吳建忠自民國95年6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尚有不足額債權本金新臺幣934,365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