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俊宏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94
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又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10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再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19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2月,復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6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8月、8月、8月,嗣上開各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5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4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9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1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
4年10月2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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