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370號原告 龔燕妹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被告之姓名與住居所、欲請求通行土地之範圍與面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
9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