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李裕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股票5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9月6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1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清秋┌────────────────────────────────────────┐│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296-1│1│1000││├──┼─────────────┼─────────┼───┼─────┼───┤│2.│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297-3│1│1000││├──┼─────────────┼─────────┼───┼─────┼───┤│3.│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298-5│1│1000││├──┼─────────────┼─────────┼───┼─────┼───┤│4.│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299-7│1│1000││├──┼─────────────┼─────────┼───┼─────┼───┤│5.│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73-9│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