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陳來桐
洪麗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 律師被告 袁明焜
袁明維 袁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分配之金額應將違約金新臺幣(下同)6,817,534元列入,則原告因請求變更分配表可獲分配金額較原分配表增加6,817,53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6,817,53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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