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565號
原 告 温斯榜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志遠 、 王志賢 (均為 王雅之 繼承人)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是原告上開所繳金額,尚不足2,970元,應如數向本院
補繳。
二、提出被繼承人王雅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依其全體繼承人提出記
載被告完整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暨需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含後附書證亦須一併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