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秩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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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易字第26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處罰人 郭政忠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
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處罰人姓名「 郭政宗 」之記載,應更
正為「郭政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7月28日所為原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誤寫
,顯均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
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及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