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七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區域計劃公告實施後,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縣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劃,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之規定使用土地,經該管縣政府限期令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區域計劃法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書記官何杉禧附錄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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