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十八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原
現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鄭彩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