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十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拾伍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開始經營六合彩,及賭博方式為「港式二星」、「港式三星」、「港式四星」每支新台幣(以下同)六十元,設0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七個,每支分別簽選兩個、三個、四個號碼,直接核對每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獎號之兩個、三個、四個,始為中獎,「台號」則每支九十元,設OO至九九之兩位數號碼一百個,每支簽選一個號碼,約定與每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獎號依序取個位數交叉組成五個二位數號碼其中一個相同時,始為中獎,「特尾」則每支九十元,設OOO至九九九之三位數號碼一千個,每支簽選一個三位號碼,約定與每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獎號依序取個位數交叉組成五個二位數號五碼之第二、三、四個號碼之個位數交叉組成之一個二位數號碼相同時,始為中獎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犯罪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書記官洪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