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朴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珍貴稀有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白鼻心貳隻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茲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書記官洪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