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8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一二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